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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霞(律师)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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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的房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律师 张菊霞 发布时间:2007-10-18 阅读:1884

1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 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 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4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 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 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 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 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0 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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