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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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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要求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以防范用工纠纷和相关的法律风险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律师 张菊霞 发布时间:2007-8-30 阅读:3839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11日起施行,与现行《劳动法》相比,有许多新规定。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用工等问题以防范用工纠纷和相关的法律风险。下列问题需特别注意:

一、不签书面合同将增加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1年不签书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为双方已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问题。
以前企业一般11签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员工提出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需要企业考虑怎样合理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工种的员工而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签合同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培训合同、保密合同与违约金问题
1、培训合同
在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等事项。《劳动合同法》第22条要求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2、保密合同与竞业限制条款
为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防止员工离职后到竞争对手处工作或者自己开设竞争性企业,企业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并对竞业限制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除上述情形外,《劳动合同法》对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予以了禁止。
四、关于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问题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法》均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对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显得更加重要,但是《劳动合同法》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有合法性要求。
五、经济补偿范围扩大问题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六、其他

《劳动合同法》还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员工、扣押员工身份证或档案、扣押或者收取员工财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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