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在线咨询 | 法医鉴定 | 公司法律 | 律师简介 | 知识产权 | 人身损害 | 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 | 房产法律 |
 
张菊霞(律师)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222299211664
联系方式:028-81852325
              13348821252
成都槐树街1号娇子大厦8层E.F座
 
文 章 搜 索
 
 
断针留在患者体内,患者22年后起诉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专业医疗律师 张菊霞 发布时间:2007-4-11 阅读:2659

 

女士在甲医院就医,医生不慎将断针留于张女士体内,20余年没取出。《民法通则》第106条指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医院在给女士做手术时不慎将断针留于张女士体内,这给女士的肉体和精神均造成了损害和痛苦,医院应负完全过错责任,理当酌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0余年来该断针一直在女士体内,对女士肉体和精神的损害一直在持续,因侵害在持续,故诉讼时效未丧失。对女士今后的取针手术费用及相关护理费误工费等甲医院也应予支付。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成都律师法律咨询网 © 2005 程序制作:E人行设计工作室
Copyright © 2004 028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E人行
联系电话:028-81852325 13348821252
地址:成都市东大街紫东楼段49号东方广场1403号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05022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