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甲医院就医,医生不慎将断针留于张女士体内,20余年没取出。《民法通则》第106条指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医院在给张女士做手术时不慎将断针留于张女士体内,这给张女士的肉体和精神均造成了损害和痛苦,医院应负完全过错责任,理当酌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0余年来该断针一直在张女士体内,对张女士肉体和精神的损害一直在持续,因侵害在持续,故诉讼时效未丧失。对张女士今后的取针手术费用及相关护理费误工费等甲医院也应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