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霞律师2005年度所经办的四例交通事故案各自的特点及操作手法对比分析
张菊霞律师2005年度所经办的四例交通事故案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在办案过程中根据了其不同的特点抓不同的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操作手法。
1、一个案子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送到医院就死亡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驾驶人员负次要责任。这个案子的重点是怎样才能让赔偿少受责任的影响,即使新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车祸损害赔偿的时候常常考虑了受害人的责任从而按责任比例减少车主或驾驶人员的赔付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以车辆三者强制保险为由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去,因为根据交通安全法76条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三者强制险时不按过错责任分配赔偿责任,本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法院判决按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计算出的费用在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家属,剩余的部分按责任比例判驾驶员赔付,因而本案受害人家属就拿了比直接只告车主和驾驶人更多的钱。
2、一个案子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送到医院医治,医治一月以后死亡,在医治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其他的病,医生写的死亡原因是一个好象与车祸无关的原因,死亡诊断其他病在前面,车祸的相关损伤在后面。其实懂医的人都知道该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车祸伤导致的并发症所致的死亡,家属应该得到赔偿,在诉讼中对方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由坚决否认死亡与车祸有关,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司法鉴定鉴定受害人死亡与车祸的因果关系,鉴定结果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受害人家属得到了赔偿。
3、一个案子是受害人是作保险的,其受伤前的月平均收入上万,肇事方是全责,也愿意赔偿,只愿意按平均收入赔偿误工费,误工几月时间,若这样我的当事人就会少得一大部分赔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查找了相关支持我们的法律法规,且在举证据的时候找了大量能证明她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据,对方没有办法,最后还是给了我当事人每月上万的误工费。
4、一个案子是受害人是个老人,本身患了多种疾病,车祸后病人就不能走路,日常生活需要人护理,肇事方认为是他本人的本病造成了伤残和需要护理,不该由肇事方负责。针对这种情况,由于我既熟知相关医疗知识又熟知相关法律知识,故我们在做后续医疗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的时候在鉴定人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写得让我们结合其他证据在法庭上便于我方辩护,为我方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综上所述,虽然上述案子都是交通事故案子,一般看来做法都应该差不多,但实际却不能这样,每个案子针对不同的特点操作才能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