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在线咨询 | 法医鉴定 | 公司法律 | 律师简介 | 知识产权 | 人身损害 | 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 | 房产法律 |
 
张菊霞(律师)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222299211664
联系方式:028-81852325
              13348821252
成都槐树街1号娇子大厦8层E.F座
 
文 章 搜 索
 
 
车祸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张菊霞 律师 发布时间:2006-7-31 阅读:3449

 

车祸造成人身损害,其计算赔偿费用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具体方法为:

1、医疗费:已实际发生了的医疗费用。

2、后续医疗费(或/和整容费、康复费):由医疗证明和鉴定确定。

3、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受害人的收入或死亡家属办理丧事的误工时间*家属的收入

4、护理费:分为治疗期间护理费(住院时间*护理人员工资或当地护工的劳物报酬标准)

              后续护理费:由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

5、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和转院的费用或死亡家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机关一般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时间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等级确定的残疾系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纯收入*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5年)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需更换的还要参照其更换周期及配制时间。

10、丧葬费:当地六个月的平均工资。

11、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小孩计算至18岁,其他需要的人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5年)。

12、死亡赔偿金: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纯收入*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5年)

13、精神损失费:死亡、伤残或被毁容的有精神损失费,根据伤残或被毁容的具体程度由当地法院确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成都律师法律咨询网 © 2005 程序制作:E人行设计工作室
Copyright © 2004 028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E人行
联系电话:028-81852325 13348821252
地址:成都市东大街紫东楼段49号东方广场1403号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05022419号